我开了一家服装店,聘请了两位女孩做店员。均已年满十八岁。福利制度有两种:一种是包吃住,由我提供烹饪场所自己做饭吃;一种是包住不包吃,但提供伙食补助。
阿金(化名,以下简写)选择的是包吃住。2010年12月3日下午该女孩上晚班,自己做晚饭吃,在做饭洗菜的过程中由于地滑不慎摔倒,导致大腿骨骨折。目前已经在医院做前期的医疗处理,待消肿后接受手术治疗。
请问她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若是,我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何实施?若不是我又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备注:该女孩做饭的时候穿的是拖鞋,而之前我已经多次提醒并要求她不要穿拖鞋洗菜做饭。当时我外出不在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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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受伤是在下班后,和履行职务没有关系,但本着人道主义原则,你应该提供相应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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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 不属于工伤,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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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伤,你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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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伤。你不用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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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工伤。但你是雇主,女孩是上晚班,在店内做饭吃,又由于在滑导致摔伤,你作为雇主肯定要承担责任,但女孩自己本身也应该承当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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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已经雇佣她们,双方之间有长期、相对固定工作的意图的,因此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该规定没有提及雇员自己存在过错的,可以减免雇主的责任。因此你应当负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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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