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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12月1日进单位 签的2年的合同 即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1日 在其间2008年7月怀孕请病假直到2010年3月29日 3月30号生下宝宝 开始休了3个月产假 后继续回单位上班 现在在2010年12月1日收到公司的通知说我合同到期 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由于是哺乳假期间 所以合同延续到2011年3月29日 请问我合同到期后可以要求多少赔偿?谢谢

合同纠纷
2010-12-05 23:28: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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