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写事实与理由行吗?
2009年9月18日,原、被告在顺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胡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2010年9月至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每月600元抚养费。原告2010年3月1日再婚后,再婚的家庭环境,与胡杨原生活环境差异大,胡杨不能适应、很叛逆,需要更多的时间让胡杨适应新的环境,但被告不予理解。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因探望权纠纷将原告起诉至顺义区法院,并于11月25日双方调解被告每周五晚从胡杨所在学校将胡杨接走,于下周一将胡杨直接送到学校;寒假、暑假时间由原告和被告平均对胡杨进行探视。探视时间的增加让胡杨在原告生活环境更加不适应。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2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被告能够保证原告的正常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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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议或起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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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
还有就是你的孩子多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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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如下:第一、变更抚养的适用情况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二、下述四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一方: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三、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理解“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会重点考虑。
第四、如何收集变更抚养证据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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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议变更,协议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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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如孩子十周岁以上,要征求她的意见。
你要搜集孩子在你处对其健康成长不利的证据。
如需要帮助,欢迎来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以下情形,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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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