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6月25日,入职并签订《试用劳动合同》(其中最后
有一条款,内容如下:此合同有效期适用于试用期到期转签订
其他合同,或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约定试用期为2
个月,试用期2个月结束,公司方面以我个人劳动技能欠缺为由
提出延长试用期限1个月,我同意且执行了。
1个月过后也就是10月01日我才被告知转正,实际工资也上调至
入职时双方谈好的数额。但是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疑问一
:上述条款是不是有效?)
但是昨天12月02日,行政部门人事主管告知我:公司将和我解
除劳动关系。并与我谈论如何补偿和赔偿的问题。由于双方谈
不拢,今天他又出通知下来,通知内容如下:因变更工作岗位
需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于12月24日前办理离职手续。落款日
期为12月03日也就是今天。(疑问二,劳动法规定书面通知需
30日以前下达,这个通知的是不是无效的?)
如此,公诉方承诺离职前赔偿我半个月工资。
我和公司方谈判时的要求有二:
第一种要求:如果公司方要立即辞退我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
需补偿我半个月工资,并赔偿我1个月工资,我的这种要求被拒
接,并被告知最高只能补偿加赔偿一共1个月工资。
第二种要求:如果公司选择12月03日也就是今天书面通知我,
那《通知》上面要求我办理离职的日期必须是在2011年01月02
日之后,我的这种要求又被予以拒绝。(到了2010年12月25日,
我在本公司已经入职6个月整,按理也该补偿一个月工资的。)
以上就是我的全部材料和疑问,烦请解答,请求帮助,谢谢您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