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11月26号跟厂里签的合同的,到今年12月31号合同就到期了,我辞工到12月31号他不肯,非要我辞到明年的1月25号,理由是现在很难招到人,我呆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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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只要提前3天告知。如果你是按照流程办理的,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现在可以再次递交辞职报告,注意留下你递交辞职信的书面证据,然后如果单位继续不批,你可以带好证据: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清单……还有递交辞职信的书面证据,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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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协商解决,工厂不能强迫你工作,合同到期你是可以辞职的,续签要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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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不会强迫你为他工作的
最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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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就可以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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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