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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其中二子、三子过世。某年,其房产拆迁,取得现金补偿后,经大子提议以及全家协商一致,其大子使用补偿金并自己付部分资金购置老人安置房产一套,并经老人同意登记大子名字。在其大子与老人共同生活尽日常抚养义务后,老人病卧五年,五年间,大子、及三个女儿尽抚养义务。 后老人过世,房产升值。请问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应按照老人遗留拆迁补偿金分配遗产,还是按照投资房产升值后分割遗产,另外,针对不尽抚养义务的子女,是否在分割遗产时会少得

继承
2010-12-03 16:06:2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均份额的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做的优点,一是简单方便,容易实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纠纷;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导致不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把平均份额当作惟一的分配遗产的原则,从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我国《继承法》规定这一原则的用语是“一般应当均等”,本身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因此这条遗产分配原则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导致不均等条件的制约,只有在不发生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对遗产的均等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能导致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主要有: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抚养能力的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继承人经协商同意的,可以均分。以上四个情况,制约着遗产的均等分割,有的还是遗产分割的单独原则。
  • 继承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 情况有点复杂,建议当面咨询为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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