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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刊登的时候本人完全不知情,作品从未投稿给任何杂志,是他们在网上看到后未经许可使用的,虽然作者署名仍然是我,但是发表它不是本人意愿,那小说写得不好我不想发表。后来我得知此事联系了该杂志社,他们补了稿费给我。今年他们出了一期怀旧专辑,再次刊登了我的小说并且将小说做成了有声读物(有配音有配乐等),他们杂志社的声明是凡是刊登的小说均视为已获得相关的附属版权,网上传播,汇编出版,电子和录音等音像制品无需另行支付稿酬,但是我的作品的刊登是在我不知情且违背我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完成的,请问一下我有没有权利再次要求稿酬或者补偿?我第一次接受稿费的行为是不是默认了作品的刊登是我本人意愿?谢谢啦!

知识产权
2010-12-02 18:05: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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