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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8月25日早上7点40分,本人从公司安排的宿舍出发到工厂上班,在路途中吃早饭时,被本公司已开除的技术质量部员工xx用匕首刺伤,伤口位置为胸、腰椎交接处,长约3cm纵行创口,创深约4cm,造成轻微伤害。被刺原因为责任人认为他被公司开除是本人所为,由此打击报复(此人在进入我公司前曾有间歇精神病史)。 受伤后,本人被在场的同事(此人为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后康复出院,花费医药费4690.08元。 请问此事件能否进行工伤认定,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劳动纠纷
2010-12-03 11: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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