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本人(军人)的爷爷,于2010年12月1日上午8时左右,在穿越斑马线时被一辆当地的面包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肇事者报警。
问题:我想咨询一下,在处理这件事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我们做为外地人,如果当地交警部门处理不公怎么办?有何赔偿标准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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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标准不同,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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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先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若不服,可提起复核】,待责任出来后若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赔偿。另,如果肇事者负事故的全责或主责的话,应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后,就赔偿问题,建议委托律师帮助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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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由交警就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待责任出来后【不服的话,可申请复核重新认定】,双方可协商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肇事者负事故全责或主责的话,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就赔偿事宜可委托律师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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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赔偿标准有以下几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以及你们抢救你爷爷花去的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补偿费时,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会短于五年,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那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 丧葬费赔偿额 =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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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