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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16日,当事人驾驶两轮摩托车赶往临洮县城办事,在途中与临洮铝厂通勤车迎面相撞,造成当事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队现场勘查,裁定双方都有责任,当事人的责任为40%,对方为20%。死亡赔偿应当怎样计算,是否对方应该全部赔偿。

损害赔偿
2010-07-06 09: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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