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5一个偶然机会由朋友介绍有处地段较好的房子出售,当时由于自身资金不足,就叫了家里两个姐姐一起投资并事前约定,以投资的形式并用文字说明了:所该房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各人出资比例均分均享.此房买入后,我将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入,房子一直由我和先生打理,我先生找了一家公司以合资在此房内开了公司(营业执照是那家公司带入),所得租金一直按出资比例和两个姐姐均分,07年该房被列入动迁范围,按照动迁政策,该房产生的动迁安置房我俩个姐姐能否共分享所得面积?第二个问题: 由于此房动迁时里面是开公司的,动迁组按实际情况又安置了一套经营用房,两个姐姐提出也要分得此房的份额,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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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两个姐姐实际出资,是按份共有人,由此房子所产生的收益是大家共同共有的,包括又安置的经营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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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是否是动迁安置权利人,要看房产证上有无你两个姐姐的名字。如果没有,不属于动迁安置补偿权利人。但她们应该由你们夫妻两个负责安置。由于你们有书面投资协议,因此与该房屋有关的收益都应该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进行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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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携带你和姐姐们签的协议,以及动迁协议当面咨询我,以便我给你专业准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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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
你们的协议内容是什么样的?建议你带好材料咨询律师,你姐姐能否分得这些权益,要根据协议内容和具体情况决定。可先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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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三人共有,则拆迁安置补偿,另两个姐姐作为产权人能得到补偿.
但拆迁安置补偿中有很多项目,补偿给经营者的部分应归你老公的公司所有,你们户口在内所得的安置人口的补偿应归你们自己所有.
你两个姐姐可得的是房屋评估价中按出资比例确定的份额.
详情欢迎来电咨询.
追问:照你这样说,补偿给经营者的部分应归老公的公司所有,那如果公司是四个人投资的,这部分补偿应该是这四个人均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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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策取得住房面积不应当分割。其他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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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既然该房是你和你姐姐共同出资按份共有,那么现在该房拆迁所得利益包括拆迁补偿和经营用房都应当按照约定比例分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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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