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的提问,给您作出如下答复:自然人做担保的,有两种方式,一为一般保证,一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如果您为一般保证的,除债务人变更处所,致使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重大困难等情形外,可以对抗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目前情况下,您无权处分房屋,因为抵押权尚未建立,在您承担保证责任的,可向您的朋友追偿。建议您提供更为详尽的资料,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