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本案李大爷本人已死亡,生前也无同住亲属,故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归于消灭,也就是说五保户死后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遗产范畴,不属于遗产。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宅基地被继承,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故无权占有该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