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我是2010年5月22日入职的,跟单位签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此合同是单位负责人的签字不是法人签字,也没有盖章),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2、后来我不到三个月就提前递交了转正申请,申请上也是单位负责人签字,至今我已按照转正之后的工资标准在领取工资,但一直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今天2010年12月1日单位负责人突然通知我要我与新人交接工作,还给我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内容1.自通知之日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2.通知当日内交接工作3.一句《劳动合同法》赔偿),要我签字,我并没签,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单位说先给我结算工资,月底或稍后再结算赔偿金,同时赔偿金的明细要我个人来按劳动法制定明细。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我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