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1995年5月进入本公司,一直与公司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今天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请问经济赔偿怎么算?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2005年开始每月薪资是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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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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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要求经济赔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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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