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农村的,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没让女方拿分文的抚养费,在还没判决离婚时女方就去河南漯河双汇肉联厂上班了,月工资一千多,离婚后她没回她娘家住,目前她在厂附近租间房子住(房子租金100元、基本生活费700元,还是每天下馆子吃),她的工资是够花的,还有余头。现在她上诉到中级法院说生活极度困难。
在婚姻法中描述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包括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形。
问:婚后没有住处是什么样的住所,租的算吗?还是必须有属于她个人的房子算是呢?是怎么样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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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聘请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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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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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女方这种情况不属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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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