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有个问题需请教。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给适当地帮助”。婚姻法又规定“离婚后,夫妻之间再没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两项规定岂不相互矛盾吗?、我配偶自称无工作。即使我给她一千元,也只能解决她一个月的生活困难。即使我给她一万元,也只能解决她十个月的生活困难。况且她自称有病,要我给她医药费。她借用“离婚时生活有困难”向我任意索要钱财,我应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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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二条规定并不矛盾.前者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提出的,后者是指离婚后双方之间再无权利义务.如果在离婚时一方经济情况很好而另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要另一方给予帮助是完全符合情理的,法律只是对合情合理的事情予以确定.至于一方有无困难,另一方给予帮助的幅度,并不是由一方来随意提出要求的,必须根据双方具体情况而定.如困难方有无工作,没有工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有病的情况及所需治疗费用,另一方的经济收入状况,等等.如果你们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处理.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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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