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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同事(事业单位编制)于2006年给某小区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该小区开发商申请该初始登记手续提供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综合验收合格手续(按规定要件齐全)。其提供的土地使用证记载用途为仓储、综合;规划许可证规划用途为住宅小区,依据当时的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办理初始登记时用途登记为住宅。其规划证当时规划面积为20000平方米,建成后测绘公司测绘面积为25000平方米,比规划的面积超出5000平方米,但规划局在建成后颁发的规划验收合格证面积仍为20000平方米。我们认为规划局虽然验收时仍为20000平方米,但规划局是在房屋建成后(即测绘结果为25000平方米后)才验收的,于是按实测面积办理了该房屋登记。现检察院认为上述土地用途与住宅登记用途不一致、超面积5000平方米,给国家造成了500万元的损失(其实该损失应当是土管局与规划局造成的,办不办该房屋初始登记损失在之前已经造成了),以滥用职权罪起诉我同事,请问上述情况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刑事案件
2010-11-27 22:22: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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