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8月买的本单位的房子,于2009年9月前通过各种还款形式把购房款及利息全部交清,有本单位提供的购房款全部付清证明和房产证及房地产买卖契约为凭证,而本单位把房产开发权转给了一个新的开发商,新组建的开发商公司由于与我本单位交接时,账目混乱,账款不付,便于2010年11月16日抵赖我没有全部交清房款,有余款未交清,给我下了交款通知书。我给房产新开发商提供了本单位购房款全部付清证明,但新开发商让我拿当时的交款收据对账,但由于时间太长,我的收据已不全,请问律师我该怎样对付这个新开发商,维护我的利益不受伤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