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我合同签约到2012年12月,工作职务:总经理特别助理,工作内容:协助处理厂里各种事务。
但是现在,公告给我的职位是:品质主管
2、我是08年5月进厂,当时合约到09年12月,我于09年10月到12月办停薪留职,10年1月回来上班,当时没有跟我续约合同,而是到2010年8月,在我的催促下才给我签订的上述合同。
鉴于以上2个情况,如果我现在自己选择离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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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一对一咨询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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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如没降薪,你提出辞职一般是得不到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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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如果该公司在降职用你后工资待遇保持不变的话,你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对此是没有补偿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变相逼急辞职,建议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有需要请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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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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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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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详情Q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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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