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0月21日与*房产重庆*店、**女士签订购买某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8,0800元(拾捌万零捌佰元整)。本人已于10月21日当日支付**定金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因对方没有拿到房产证,双方约定办理公证书形式规避合同风险,并在办理公证书后本人应支付人民币14,0800(拾肆万零捌佰元整)的首付款,余下1万元(壹万元整)尾款于过户时支付。
10月23日,中介*房产告知办理以原有房号(填写原房号)为依据的公证书。而在此之前,告知,开放商已变更购房合同之房号,原有房号作废。对此问题,本人认为,在房号变更之后,卖方左思蓉女士应到开放商处办理新的购房合同,并以新的购房合同上的房号作为办理公证书之依据,办理新的公证书,之后本人负责支付人民币14,0800(拾肆万零捌佰元整)的首付款。期间与贵方、左思蓉女士多次协调、磋商,对此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该问题,我是否按现有公证书付款?亟待解决,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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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变更证据,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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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有风险,你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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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的情况而言,操作极不规范,像你们这种情况,怎么可能公证?风险极大,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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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目前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发生变更 继续履行不可能 而且对你不公平 要求对合同变更 主要是房号变更 重新公证 否则可以拒绝履行合同 不予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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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公证的是委托书,房号不一样了,以后你拿了公证书也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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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直接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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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