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配偶感情不和,于08年带孩子回娘家生活,2010年1月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谎称09年初分居的,但同意我再次起诉会离婚!我9月再次起诉,法院无法送达传票,被告躲到南方了。法官说让法院人员陪同我去村委开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然后公告送达传票。我赶去法院后法官对之前说的陪同我去开证明的话否认,并要求我撤诉,我不同意,此法官却说:你公告送达之后开庭我们不会判离的,还是撤诉更节省时间。你先在撤诉书上签字回去决定好了再给我打电话,我只好先签了字!我同家人商议后打电话给法官:不撤诉,公告送达等侯二次审判~没想到此法官威胁我:如果我执意公告送达传票而不撤诉的话开庭也不叛离,并以威胁口气说:12月8号是我们院结案的日子,你要撤诉必须在这个时间之前,你要是公告送达传票的话 就必须这个时间之前来这里办手续,而且不准许别人代交公告费用。当天此法庭的庭长打电话给我,同样是威胁我撤诉!
请问:1.法官为了结案率这么做对不对??
2.传票无法送达,我要求公告送达必须开具证明吗?什么单位开具有效~
3.即使按照被告谎称09年初分居的,那么公告送达二次开庭也到了2011年春天,法院还有理由不判离吗?
-
如果你关于法官的言论是事实,则法官的行为是不妥的。判决离婚的先决条件是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并不是分居两年是决定性条件。
-
1、法官做法不妥;
2、公告送达不是必须开具证明,法院按照被告住所地送达不了,就可以公告送达。
3、第二次起诉的一般都判离。
-
1、法官做法不妥;
2、公告送达不是必须开具证明,法院按照被告住所地送达不了,就可以公告送达。
3、第二次起诉的一般都判离。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