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合同中第四条 甲乙方同意执行以下第( 1 )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办公室的标准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30 (含一小时午餐时间)
一直以来,我们的上班时间都是,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30 ,休息星期六和星期天。现在公司想给我们安排调休,即每七天中调休两天,这两天不一定是星期六和星期天, 七天中 给予调休的这两天也不一定是连续休息。
如果我不签署这样的协议,仍按照原合同上班,公司有权开除我吗?(公司说如果安排我周六周日上班的时候我不去上班,就按旷工处理,旷工三次就开除我)这样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