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大大帮忙给看看,我单位是国有文化事业自收自支单位,2005年,文化局牵头把我单位拆掉重建,在原地盖了一个高层,底下三层是商业,上面20层是住宅,按照合同,开发商给我单位商业面积4000平米,于今年10月交付我单位,可是,要求我单位交专项维修资金,每平米102元,现在有个问题,我单位还是要作为文化演出场所使用,并且这4000平米是国有资产。我想问问,像我单位这种情况,这个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必须由我单位支付,或者说必须支付?如果可以不用支付或不用我单位支付,是哪条法律或政策支持的?最好能帮我列出出处,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