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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朋友两人1999在山东一家国有企业工作 2000年先后离职后结婚。 我们2007年在天津买房,在办理房贷时发现上述企业曾在2000年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我们个人名义办理的房贷,据说该款用于该企业的短期融资。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出台二套房和三套房的信贷政策,所以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 2010年,为改善住房,我们将房产出售。按现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再买房产已属于第三套,银行不给贷款。 请问此种情况下,我们应怎样维权?

房产纠纷
2010-11-23 10:07: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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