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堂叔近期与邻居发生了一起宅基地纠纷,情况如下:
2007年,我堂叔因新盖房子,而把之前盖的旧房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卖给了同村邻居(卖出房子属村集体用地,即宅基地,此宅基地转让合同并未经村、乡政府审批确认,只是两家签了书面的转让合同。)但到了今年,因我堂叔又不想卖这个房子了,就找了邻居商量,退还当初的转让费,收回房子。但邻居不同意。
我想请教以下问题:
1.此类宅基地纠纷在我国法律中属那项法规管理的范筹?
2.他们这种私下转让集体用地所签的合同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力?
3.若无效,对于此类纠纷,一般会如何判决?
请对此了解的高手赐教,先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