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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0年9月18日到公司上班的,试用期三个月,主要是应付会计,由于公司不正规,所以还做一部分出纳工作,我于10.29日向老板提出离职,我当时跟他说了,我因有急事,11.2日开始就不能来公司上班了。没人跟我交接,但是我会把手上的工作整理好后交给财务经理,请问如果我不要工资,自离的话,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吗?老板不给我工资,合理吗?

公司企业
2010-11-20 12:06: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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