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4月份购入一套房屋,自办贷款,但由于开发商合同备案时间过长,导致贷款批复延后至2010年3月份,期间2009年9月份重签了合同,我于2010年5月2日办理的入住手续拿到钥匙,开发商和供热站均没有提醒我签订供热合同,但供热站要收取我2009年的供热费,连同滞纳金共计5000多元,想咨询如下几个问题:
1.没有办理入住是否需要交纳取暖费;
2.天津市供热管理上怎么界定的开发商和业主的责任;
3.无供热合同的供热纠纷如何处理;
4.我要交今年的取暖费可供热站要求补齐去年的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