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9年4月份购入一套房屋,自办贷款,但由于开发商合同备案时间过长,导致贷款批复延后至2010年3月份,期间2009年9月份重签了合同,我于2010年5月2日办理的入住手续拿到钥匙,开发商和供热站均没有提醒我签订供热合同,但供热站要收取我2009年的供热费,连同滞纳金共计5000多元,想咨询如下几个问题: 1.没有办理入住是否需要交纳取暖费; 2.天津市供热管理上怎么界定的开发商和业主的责任; 3.无供热合同的供热纠纷如何处理; 4.我要交今年的取暖费可供热站要求补齐去年的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10-11-20 16:35:3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物业费收取标准
11790
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质量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 1644
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质量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断水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吗
民法典 1977
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断水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吗
业主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 8001
业主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3250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2325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1675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1530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1265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122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