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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因为急需用钱,就向私人借了15万,写了借条,以及拿房产证作为低压,还有一个证明人,但是,并没有去房管所进行登记和公正,借款期限是四个月,不过具体并没有写清楚利率是多少?而借款的数额却是写18万6千,也就是说,按照每月9千的利息而算,并写明到期还不完,就每天处罚400元,利息还要另算,由于我朋友做的生意出了点状况,以及过高的利息,导致到了期限却只还了少量的欠款,不过,我朋友也确实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完所有欠款了,现在,对方,要告我朋友诈骗罪,并要他以房屋偿还欠款,对方是一个公务员,请问,这样的情况,我朋友应该怎么做?他又应当要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案件
2010-11-19 22: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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