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年限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这是最高法院的处理意见,表面上看有利于劳动者,但是,既然劳动者无法举证,那么用人单位随便盖个章弄个证明是轻而易举的。如:我在单位工作了24个月,之前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但单位有在我的第4个月的工资中扣押金并且有给我收据,所以单位主张我只有工作17个月,这样我的经济补偿由2个月的工资降成了1个月的,我有承认的确单位当时有收我的押金。
我想问:单位依据我的押金条证明我只有工作17个月,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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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来楼主是曲解了,“最高法院的处理意见”,应理解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或不愿)提供工资等财务帐册证明他的主张,则视你的主张才是真实的;”
2、“单位有在我的第4个月的工资中扣押金并且有给我收据,所以单位主张我只有工作17个月”这个证据不充分,法院应该不会支持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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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事实,劳动者还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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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举报下,厂里在2005年3月20日与我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可满了一年后,就要每满一年才能自付一个月的工资.请问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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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不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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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