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今年3月29日入职广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本招聘面试时谈好试用期是3个月,但是进去之后人事部给我的合同上写着试用期是半年.想着或许能在这家公司长期工作,就没有多问签了合同.然而到了9月中旬时,公司却以莫须有的理由把我辞退了,限我在一周内离职.此时查询了社保参保情况,居然只帮我买了8月份的社保,而且还只是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买的.另外9月份半个月的工资至今也还没发还给我.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一直谈不拢.而且据称,这家公司在三个月内已经被四个同事投诉这类事.另据调查,这家公司每年交的税才2000多(在职人员有40多人),存在严重的偷漏税嫌疑.
现在已经向法院起诉,但是公司伪造了证据称因为我没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而没有帮我买社保.请问这能成为理由吗?应该如何应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