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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生产一款产品,产品中的酱料是由其它厂子委托加工,我们再拿来使用,在我厂生产此产品的外包装上,应该注意什么?需不需要在外包装上注明代加工厂的相关信息。请详细的解答一下,不盛感激。

损害赔偿
2010-11-18 11:40: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是委托加工要书面备案,二是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
    (二)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产品名称:需真实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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