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别人合伙的山,山上的树木,被合伙人独自拿去卖了。打电话给镇林业局,他们说,林业执照上有他名字,林业局给他批准,是合理的。请问林业局这样做合理吗?还有我应该怎么争取属于自己那1/2的树木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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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执照上是他的名字,林业局批的话只能批给他,如果你可以证明你们之间合伙的话,你可以向他要求分割卖树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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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任何一合伙人对外从事合伙事务都被认为是代表其他合伙人的,因此林业局如此办理批准不能认为有错,且你的损失是该合伙人造成的,你只能向该合伙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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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伙协议没有?如果有,可以依据合伙协议起诉另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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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