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争议的问题,在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只有在夫妻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才有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夫妻共同财产无存谈起;同时,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不难看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的财产制度,是明显有与人身相关的特点,只有那些死者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才是遗产。而对于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补贴),职工只有实施了房改房这一特定的行为时,才能得到享受,除此之外,无法明确取得。这属于上述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该归一方的材产”。从这一点看,工龄折扣(补贴的性质有点类似于抚血金。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死亡时,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抚血金的其它的生活补助费,是国家对死者家属的关怀和帮助,而不是死者个人的财产。同样,工龄折扣(补贴)也应理解为国家在向职工出售房改房时,对丧偶职工的一种照顾,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律师认为该房为您母亲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