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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以下之必备条款: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2.劳动者住址,3.休息休假,4.职业危害防护 在必备条款多项缺失的情况下,该劳动合同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10-11-13 23: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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