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法人代表利用总公司名义,私刻总公司公章承包工程收取管理费并转包他人且造成他人损失(约300多万)请问该损失是由总公司负责还是个人负责?
-
涉及刑事犯罪,由个人负责
-
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可向个人追偿
-
私刻公章属于刑事犯罪,应当报警立案,损失应由犯罪者个人赔偿,因为总公司不知情。
-
你好,由于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进行的该行为,该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的代理,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
所以需要总公司进行负责该事件。对于其私刻公章的行为,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总公司的责任。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