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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24岁,2010.11.9日上午在出租屋内与此屋的原租主牙某在约定地点拿钥匙,因前一天牙某从XX地回到广州说要在此屋寄放东西,便拿走了钥匙,后又忘记归还,于是我在9日上午11时左右见到牙某欲索回钥匙,但牙某嘻皮作赖不予归还,经多次索要,或者称钥匙丢了,或者要房东开门,无奈我便与他回出租屋找房东开门,不料牙某没未找房东,却又拿出我的钥匙开门,进到房里又依旧不还钥匙,我便在电脑上打电话与房东,打通未说完一句话,牙某便气急败坏扯掉电脑线,我随即拿出手机,未等拨号又被牙某抢走,无奈我上前想拉开坐在我椅了上的牙某叫他走人,还未碰到他便突然被他踹在地上,我站起来,没待走近我的头脸又被牙某一顿猛打,我倒在地,看见牙某搬起电脑显示器扔在地上,随即失去了知觉,醒来在床上,欲挣扎起身又被牙某按倒,接着又被扇了几记耳光,幸房东敲门,我努力喊叫,趁此时爬出去请求房东报了警。 在派出所已作笔录,牙某已被拘,后在派出所帮助下找回我的手机钥匙,电脑已故障无法显示,我于受伤的第二天,即2010.11.10下午2时许作了法医鉴定,右耳道穿孔。为轻伤,拿临时证明予派出所,称于2010.11.12拿到鉴定结果报告再作处理,请问。我自为辩护人可以吗,该如何计算赔偿金及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相关
2010-11-11 16:59:1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