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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他同居几年。2002年8月曾流产过一次,并患有盆腔炎。2004年10月我又怀孕了,2004年12月,我回了老家。2005年1月21日他叫我回东莞与他结婚登记,我回去后,原我们商定于2005年1月31日去领结婚证,可是他那天拒绝了,并叫我去拿过孩子。因曾有盆腔炎,医生说如果把孩子拿掉我将有50%--70%失去生育能力,现在我一直都没有拿掉孩子。他这样子是很明显地欺骗了我。我想知道,他应该为他的行为付出怎么样的代价,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谢谢!

婚姻家庭
2008-03-28 20: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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