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他同居几年。2002年8月曾流产过一次,并患有盆腔炎。2004年10月我又怀孕了,2004年12月,我回了老家。2005年1月21日他叫我回东莞与他结婚登记,我回去后,原我们商定于2005年1月31日去领结婚证,可是他那天拒绝了,并叫我去拿过孩子。因曾有盆腔炎,医生说如果把孩子拿掉我将有50%--70%失去生育能力,现在我一直都没有拿掉孩子。他这样子是很明显地欺骗了我。我想知道,他应该为他的行为付出怎么样的代价,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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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决定生下小孩,而对方拒绝结婚,法律上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发生纠纷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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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们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如孩子生下后他应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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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同情你进退两难的处境,你该怎么办可以和家里人多多商量.而他的责任,在法律上,和第2楼律师的意见差不多,你还可以要求他负担一部分生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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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各位律师的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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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们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如孩子生下后他应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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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