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现在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还请帮忙提个建议. A 村孤老二十多年来由我(外甥)抚养及照顾,现在老人户籍所在地-A村拆迁,享受阳光政策1套安置房,现问题是: 1. 拆迁过程中所有的文件上都是我签的,已无老人名字(拆迁办估计是依当时镇司法所、村、老人、我签的一份抚养协议,安置人直接都写成了我). 2.现购置合同上也是我的名字,无老人名字,无法办理房产证,房产中心理由是外甥非安置地人员.说是还要交非安置人员拿房的税(1万多). 3.现代办房产证的房产公司给的方案: 1:拿走1项中的协议给房产中心,看是否能办理,结果未知. 2.如果办不了,就须交1万多的非安置人享受安置房的税. 3.找派出所开外甥在A地的证明.(老人一直居住于外甥B地,外甥户口没有去过B地,能开的出吗?) 4. 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是否还有其他办法.哪个更好? 请房产公司重做购置合同,改为老人可行否?另外是否还能能加上我的名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