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表妹1989年与丈夫结婚,现因很多年来丈夫的越轨和近期对房屋拆迁款任意私用,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巨大分歧,按照法官的态度及被告方提供的1991年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登记名册上没有原告及其他们女儿的姓名,法官及被告认为没有原告(我表妹)的权益份额。请问她们娘俩的宅基地使用权是被谁剥夺了?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又向谁申诉自己的权益?本人认为我表妹结婚并长住于被告方的宅基地房屋内是于1989年,而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在1991年。我表妹及其女儿应当在其份额之内。作为一对乡下弱女子,娘家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因于1989年出嫁而未被登记授权,真诚请求法律大师予以提供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