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是一个司机,后来进了大学在一个系的做一个车间负责人,经过长期的驾驶经验,他认为交通事故频发跟后视镜的缺陷有关,然后他着手研制了一种后视镜,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后来学校感觉可以开发一下他这个技术,然后学校跟李某合作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然后申请了改进型专利,李某跟学校协商,说想要把这个专利算作是他的非职务专利,尽管有部分人不同意,但是学校还是答应了他的请求。后来学校根据这个发明开办了一家公司,李某要求占有公司30%的股份,理由是这个专利的他的非职务专利,这个要求遭到学校很多人的反对,学校也要求李某把这项专利改为职务发明。经协商无果,学校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根据发明过程确定是职务专利,而李某认为这个改进型的专利是他原来那个专利的后续,应该是非职务发明。
问题有三个,1.如果要确认这个改进型专利是职务发明的话学校应该出具什么证据。
2.这个后续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呢?
3.在不考虑发明性质的前提下,这个发明能否为双方所共有?
希望对这一方面了解的朋友能给我一个答案,最好再给出一些理由(就是答案根据什么来的),在此感激不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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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要确认这个改进型专利是职务发明的话学校应该出具什么证据。
证明为委托李某发明,或提供了发明便利或条件。
2.这个后续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呢?
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3.在不考虑发明性质的前提下,这个发明能否为双方所共有?
可以共有。
本律师事务所所做过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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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发明,首先要确定做这些发明创造是员工的本职工作,其次需要证明完成这些发明创造依赖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2、是否为职务发明,请参照上述两点确认。
3、能否共有,可以协商并约定,如果不愿协商,也不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况下,贵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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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