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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9月6日工作期间,因座椅断裂造成颈椎“环枢关节脱位”,2009年11月6日,认定为“工伤”,2010年6月28日鉴定为工伤伤残 “十级”。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只给了职级工资,至今绩效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仍没解决。现在我找单位要求解决,单位只答应解决住院期间营养费,其他的要我拿出文字的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我认为单位应该工资全额按月支付与我,单位答复:“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附则中的第六十一条)缴费工资不是全额工资,是工资的第一项职级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只有老干部才有。 ”请问:第三十一条与六十一条对立吗?第三十一条能否作为单位发给全额工资的法律依据?缴费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我上网查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请问:此规定能否做为单位发给我全额工资的法律依据,让单位发放绩效工资? 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何规定,有没文字依据? 敬请尽快答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10-11-09 2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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