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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4月开始在深圳A公司通过3个月适用期,于2009年7月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注明工作地址为深圳,期间公司老板于2010年初在成都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公司B,最近问题来了,2010年11月由于上层决议,安排深圳这边的员工去成都B公司工作,不去者公司只给一个月时间另谋工作,并让员工签订工作调动函,注明不去成都工作者,于2010年11月30日自动离职,请问公司这个行为违反劳动法吗?我们能签这个协议吗?

合同纠纷
2010-11-10 10: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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