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4月开始在深圳A公司通过3个月适用期,于2009年7月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注明工作地址为深圳,期间公司老板于2010年初在成都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公司B,最近问题来了,2010年11月由于上层决议,安排深圳这边的员工去成都B公司工作,不去者公司只给一个月时间另谋工作,并让员工签订工作调动函,注明不去成都工作者,于2010年11月30日自动离职,请问公司这个行为违反劳动法吗?我们能签这个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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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协商不成的,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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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具体标准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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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个人认为,单位的要求属于协议变更合同,员工有权不签订所谓的调动函。如果签订了,也对员工不好产生较大影响。如果单位单方解雇,可以要求支付双倍赔偿。具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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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当然不能签名册,不过2009年入职的,赔也赔不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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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你可拒绝签这样的协议。建议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并维权。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本律师,我可为您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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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