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家单位从2010年3月1日上班/仓库主管,试用期2个月,合同签3年,10月18日公司老总口头通知我11月18号离职,理由是物料监督管理不佳(8月份属下有一个仓管员在一次退货中因口头协商直接退补而没有开退货单/我当时并不知道此事/此人已被开除出厂,而前门保安在没有放行条的情况下失职给予该供应商放行出厂了/厂规规定退货要有仓库主管/财务/总经理签名方可放行),我没有什么重大过错,并且从3月份签合同后直到现在都没有医疗保险,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