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5月15日,与苏州*市场签定《招商意向书》并支付15万定金,协议中写明在2010年10月底之前将要买的门面交付我使用,如有拖延则每天按定金的0.1%赔偿。而我在10月30日去签定正式和约时,*市场方却告之要到2011年2月份才能交付使用,市场仍在建设中,且*市场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我便将此事曝光到苏州一套电视台,在电视新闻里律师已明确说明*场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但*市场方仍不予理睬。找消协和工商局要么是推脱责任要么是袒护*市场,请问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