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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7日,军人纸制品厂老板刘佳增令其工人陈某雇我焊锅炉,陈某带我到造纸厂,老板跟我说焊接七根漏管,问我多少钱,我说200元(交涉问题期间工人陈某并不在场),我就回了修理部,他们说处理完焊口再给我打电话。经过陈某在炉内确定只有三根漏水管,陈某领其工人切断并清理焊口。下午,陈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给他们切开的焊口堵死,我去一看,跟上午商量好的活有变动,就工钱问题也没有再谈,我说等干完活再说吧。由于停炉太晚,炉内温度过高,密闭不透气,怕焊接产生的废气憋死人,我向老板要鼓风机,老板说没有,老板说氧气可以吗?我说:也可以。在焊接过程中,火星溅到鞋上,遇氧引起着火,把我左小腿和左手大面积烧伤,经医院鉴定,为三度烧伤,花费医药费25000余元,后来我找到老板,就医药费问题进行交涉,老板刘某说我不是他厂员工,不承认雇工关系,拒绝赔偿。现我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人员说我在操作有失误,责任为60%,请问律师我能要求对方付全额费用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0-11-05 13:02: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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