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O九年九月经过中介从卖方手中购得单元楼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在交屋时由卖方结清包括暖气物业等一切费用。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由于卖方也向我提供了近两年的交纳暖气费用发票,而我于十月去交纳O九年的暖气费时,也未有人告知我,此房子有欠费一事。直到今年十月,我再去交纳一O年的暖气费时,突然被告知,该房还有O四年的暖气费未交清。我将此事告诉了卖方,但卖方声称,自己已将房子卖出一年,在过去的那几年都没有人告诉她有欠费一事,所以现在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拒不交付所欠费用。请问,卖方有没有义务和责任交纳O四年所欠费用,这笔费用究竟该由谁来交?我能通过法律途径取得胜诉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