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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3月27日(至2005年3月26日公司终止我的劳动合同)入职于该公司,试用期3个月后公司仍未帮我签定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一直到2002年11月公司才帮我签定劳动合同(一年),但仍未帮我购买社会保险。到了2003年6月,单位的行政主管对我说,单位想帮我补缴2002年3月27日---2003年6月的社会保险,但是要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要交很多滞纳金,结果没帮我补缴。 公司帮我缴交社保是从2003年7月--2005年3月,总共21个月,少缴了2002年3月27日---2003年6月的社保,总共15个月。 (三年的劳动合同原件,我都保存好) 请问,公司漏缴的养老保险是否应该补缴?如何缴?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举报,这种方法行吗?存在时效问题吗?有没过期?

劳动纠纷
2005-03-15 2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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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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