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0年9月18日到公司上班的,试用期三个月,主要是应付会计,由于公司不正规,所以还做一部分出纳工作,我于10.29日向老板提出离职,我当时跟他说了,我因有急事,11.2日开始就不能来公司上班了。没人跟我交接,但是我会把手上的工作整理好后交给财务经理,请问如果我不要工资,自离的话,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吗?老板不给我工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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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承担后果 不给工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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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你赔偿。
2、如果你自离,公司可以依照公司规定扣罚你一定金额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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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离(搞好交接),不给工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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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提前3天提出离职,到期离职应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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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给公司造成损失就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老板应该发给您工资,否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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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给工资不合理。
2、如果不是依法提出辞职,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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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