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在2000年9月份,我们与企业签订了企业放长假协议书,2002年2月份,企业领导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将我们的生活费扣发了10% ,我们当时以为企业确实是经济效益不好。到了2006年企业改制以后我们才知道企业2002年以后连续三年企业经济效益都好于往年,扭亏为盈,并连年盈利。领导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克扣我们的生活费,单方面毁约,我们认为是属于欺诈行为。现在我们维权,要求偿还克扣我们的生活费。可是国资委说企业领导有权利决定职工的工资和生活费是否下浮扣发。我们想要咨询的是:国有企业领导办公会和企业党委是否有权决定职工工资分配,企业领导是否有权修改劳动合同(协议),上述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说的欺诈行为。

合同纠纷
2010-11-10 15:28: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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